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規章的規定,定點零售藥店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購藥,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不得虛構醫藥服務項目。違反這一要求,就屬于欺詐騙保行為,醫保行政部門將責令退回造成的醫保基金損失,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同時責令暫停定點醫藥機構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保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

上述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相關責任人員可能因此入獄。定點醫藥機構(含藥品經營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來源:“央視財經”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