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帶大家了解一下直播帶貨中商家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直播間銷售主體應標明
A公司開設直播間,為合作商家帶貨。合作商家售賣的商品為假貨,A公司未在直播間標明商品實際銷售商家的信息,此時A公司要承擔哪些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二條第一款
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播間運營者不能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的,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中,雖然A公司在直播間標明了直播間運營者的信息,但在整個直播及購買過程中并未采用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直播間運營者并非銷售者及實際銷售者的信息,消費者有理由相信直播間運營者為交易相對方,直播間運營者應就銷售者的售假行為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
直播帶貨涉及網絡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商品銷售者等多方主體,在不同經營模式下,各方主體法律關系也會不同。實踐中,在直播間運營者并非商品實際銷售者的經營模式下,直播間運營者應在直播及購買過程中明確標注商品實際銷售者信息,并使用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進行提示,否則直播間運營者應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直播話術應適度
A公司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在直播間銷售商品時聲稱所銷售的白酒“六七百元一瓶”“上1000單就完事了”“還有最后100單”,但實際市場價格在100元左右,且僅銷售30多單,A公司是否構成欺詐?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中,A公司在直播中虛構商品市場價、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構成欺詐,應對消費者進行三倍賠償。
法官提示
直播帶貨商家應為自身在電商直播過程中與用戶達成的約定、作出的承諾負責,不得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實施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量、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的行為,否則易構成欺詐,并因此承擔三倍賠償的責任。
直播濾鏡莫失真
A公司在直播間出售黃翡翠手鐲,消費者收到手鐲后認為實物呈深棕色,與直播間展示的淡黃色相差甚遠,要求退貨退款。A公司則認為直播間通過打光、濾鏡展示商品,與實物存在一定色彩差異實屬正常。那么A公司是否應該退貨退款?
法官說法
由于直播間展示的商品顏色易受光線、拍照角度、周圍環境等影響,一般消費者應對直播展示的商品可能與實物存在差別有一定的容忍,但是這種容忍應在合理的范圍內。案例中,商品實物與直播間展示的顏色,通過肉眼觀察有明顯差別,而玉鐲的顏色、成色對實現合同有重要影響,因此合同目的無法實現,A公司應就玉鐲退貨退款。
法官提示
直播帶貨商家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服務信息,通過濾鏡及打光展示商品時要注意限度,不能使商品顏色過分失真或刻意隱瞞瑕疵,誤導消費者,否則易構成違約。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直播帶貨這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為商品銷售拓展了更大的市場,但直播帶貨不是法外之地,雖然銷售形式改變了,但是直播帶貨的賣家仍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經營,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能使企業健康、良性發展,為直播帶貨市場營造更好的經營環境。
(來源:北京互聯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