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滑雪者具有優先權
小雪(化名)是一名資深的滑雪愛好者,每年冬天都要到滑雪場大展身手。小雨(化名)也是一名滑雪愛好者,趁著放假來到滑雪場進行當季的“初體驗”。當日,小雪與小雨都在高級雪道滑行,小雪在前使用雙板呈直線路線滑行,小雨在后使用單板呈S型路線滑行,在接近雪道末端時,倆人發生碰撞,小雪倒地受傷。
事后,小雪將小雨以及滑雪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
滑雪時小雨在小雪后方,作為后方的滑雪者,小雨應當與前方滑雪者保持距離并控制速度。由于小雨在下滑過程中未顧及前方滑雪者的優先權,將前方滑雪者小雪撞傷,小雨對此存有過錯。此外,小雨在滑雪過程中未佩戴雪鏡與護具等裝備亦有過錯,故小雨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而小雪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中高級雪道上滑行時,特別是在接近滑行末端人員匯聚的情形下,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此次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負次要責任。
對于涉案的滑雪場,法院認為:
其作為管理者,雖然在滑雪場內豎立了警示牌、循環播放相關安全提示并配備工作人員進行巡視,但由于滑雪是一項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活動,滑雪場并未對進入中高級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也未設置安全員阻止未戴護具的滑雪者進入中高級雪道,說明滑雪場的管理者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小雨承擔70%的責任,小雪承擔30%的責任,滑雪場的管理者承擔不超過10%的補充責任。
經營者應做足安全保障措施
房山法院的法官提醒,與一般的運動項目相比,滑雪、滑冰等運動具有技巧性與冒險性,這些運動產生的侵權糾紛非常復雜,各方的責任需要結合案情具體分析。對于經營者而言,要做足安全保障措施,降低活動的額外風險。例如,在場地內合理張貼使用說明、警示標識,采取充足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必要時對參與者進行充分的指導與培訓,尤其是對初次參與滑雪運動的人提供充分指引,并將其引導至初級雪道。同時,雪場應對運動場地以及設備進行實時的監控與檢測,對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地方做出明確警示,并標注和說明正確使用方法,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此外,雪場應配備專業的醫護人員,一旦發生損害,可以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救治。
如果安全保障義務人因自身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其只涉及義務人與受害人,此時由義務人自己承擔侵權責任,直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果事故主要由第三人的過錯行為導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此時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事后可向第三人追償。
孩子滑雪家長切勿放任不管
“滑雪、滑冰等運動一般具備高速、高難的特點,在發生侵權糾紛時,如果被侵權人本身有過錯,需為其過錯行為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官提醒,為避免發生侵權糾紛,滑雪者在參加活動前應充分了解項目的危險系數、體驗狀況、注意事項等,做出合理規劃。在參與時,應提高安全意識,按照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佩戴安全防護工具,在沒有防護條件時,切勿進行危險運動,防止意外的發生。
滑雪、滑冰等冰雪運動對孩子有著超強吸引力,很多家長也愿意通過此類體育運動讓孩子增強體質,親近自然。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與判斷能力相對較弱,故在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活動時更容易發生意外。因此,家長在帶領孩子參與冰雪運動時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與自身情況,選擇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冰雪項目,活動過程中要時刻關注未成年人的運動情況,切莫讓未成年人脫離監管范圍,以防發生意外。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張麗婷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