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明確,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或者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關責任人員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按照規定公開并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管理辦法》規定,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期限為三年。列入期間償還拖欠工資的,自改正之日起滿6個月,且作出守信承諾,可申請提前移出。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