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關區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
嚴厲打擊違法失信行為
進一步加強信用監管的通告
為全面配合做好蘭州市城關區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嚴厲打擊違法失信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廣大群眾和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全面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的規定,城關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決定,將存在下列行為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嚴重者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損害其他合法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強制搭配銷售商品,虛構不合理收費或提高服務費用,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費用的行為;
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不合格產品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四、編造疫情虛假信息,散布傳播謠言,引起民眾恐慌的行為;
五、經營者不履行社會責任,不執行或違反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規定和要求,拒不改正的行為;
六、不按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公告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落實,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蓄意隱瞞與確診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編造虛假信息,欺騙調查走訪人員,蓄意與人群密切接觸等行為;
七、聚眾鬧事,圍攻、辱罵、毆打醫務人員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員,阻撓干擾疫情防控工作開展,危害、影響疫情防控秩序的行為;
八、疫情防控期間公職人員不作為、慢作為、畏戰怯戰、不敢擔當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凡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的;
九、其他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嚴重失信行為。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護工作。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蘭州市城關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來源:蘭州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