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像這樣的情景和對話。
“看見雜亂無章的版面就想著排整齊,受不了這種無序的自然美。這是職業病,沒辦法。”
“整天坐在電腦前也沒有時間活動,頸椎和手腕都不舒服,這都快成職業病了”。
上面的情景在我們身邊并不少見。但這些是真正的職業病嗎?
讓我們來看一下《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病的定義:職業病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對比《職業病防治法》中關于職業病定義,我們可以判斷開篇對話中出現的“職業病”并非職業病的范疇。前者僅是一種職業習慣;雖然頸椎病和手腕關節痛與從事職業活動相關,但同樣也不屬于法定職業病范疇,只是“職業性疾病”或者說是“職業相關疾病”。
依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法定職業病所具備的一些要素:
患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雇傭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關鍵!
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即職業病有害因素)引起的。也就是說存在“職業病有害因素”這個因在前,之后才能導致“職業病”的果。
職業病是有國家規定的相對范圍,必須是依據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職業病診斷,是由專門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據相關標準進行診斷。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備案開展的診斷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及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 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診斷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
- 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