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間 群主應履行管理責任
2017年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治理需要政府部門、互聯網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健全完善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投訴舉報等手段,不斷推進行業自律規范,共同構建良好網絡生態。
也就是說,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間,需要適度監管,群主也不是“閑差”,也應積極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自覺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縱容疫情謠言 多名群主被約談
因微信群里出現有關疫情的不實信息,已有多名群主被約談、批評。
1月26日,河北省邢臺市威縣網信辦和威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在網上巡查時發現,某單位微信群中有人散布疫情謠言。經查,違法嫌疑人王某于當日晚19時11分,用其妻子的手機將內容為“王目村已經有一個確認而且死亡的,一定要重視,我們村已經封路了”的不實信息發送到其妻子單位的微信群中,造成惡劣影響。王某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縣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1月30日上午,威縣網信辦依法依規約談了在某微信群群成員散布疫情謠言而未履行群組管理責任的群主王某某,縣網信辦對其違規行為進行了普法教育,并提出嚴肅批評。
1月26日,貴州省遵義道真籍居民韓某某在微信群“樂享道真福利群3”內散布疫情謠言,后被群成員韓某轉發到其他微信群內,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民警對韓某某進行了教育訓誡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對韓某和“樂享道真福利群3”群主姚某進行了訓誡。
這些情況下,群主可免責
值得注意的是,群組規定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階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之后,重點規范的是群組信息內容服務和群組信息傳播秩序,規范的是群組服務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責任義務,對其處罰只能限于停止相關群組服務的程度。不可能像違反了法律,比如違反了刑法的群主適用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的處罰。
再次強調!微信群里這些信息不能發
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