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以其傳播速度快、輻射范圍廣、涵蓋人群多而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互聯網只是人們從事生產生活的一種工具,其背后是特定而具體的人在操作。無論是通過互聯網進行直播表演還是傳播聲音、視頻、文字信息,均不得危害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輕者可能構成民事侵權,重則就會像“雪梨槍”那樣受到刑事制裁。
根據有關規定,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或者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即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退而言之,即便網絡主播不以賺取流量和打賞為目的,只是為了吸引人氣,甚至是出于好心向粉絲分享有關淫穢視頻或進行相關表演,其行為也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或者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除此之外,利用直播平臺等編造、傳播暴力、恐怖、虛假消息,侮辱、誹謗他人,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話,都可能構成犯罪。
網絡直播平臺既為網絡主播的表演及與粉絲間的互動提供平臺,又出售給粉絲虛擬禮物,從主播的收入中分成。作為平臺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其理當嚴格遵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健全黑名單、實名登記和信息審查機制,及時屏蔽、刪除相關視頻,封停拉黑有關賬號,否則也將承擔相應責任。
安全與發展、自由與秩序、創新與規則始終是互聯網發展的主題。搭上“互聯網+”快車的網絡直播不是主播們關起門來的自我欣賞,而是面向大眾的表演行為。淫穢、暴力、色情、野蠻、粗俗等傷害公眾良知、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德的表演不該存在,其始作俑者更不該成為網紅。
網絡主播“雪梨槍”獲刑敲響了警鐘,警示一些想靠違規表演走捷徑的人很可能落個“眼看他成網紅,眼看他進監獄”的下場。監管部門更要盡到監管職責,及時查處違規網紅和直播平臺,切實凈化互聯網生態環境,構造健康有序的網絡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