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配合巧設騙局瘋狂斂財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自2013年至2014年6月,中網互贏公司總經理劉曉強(另案處理)指使被告人石淑榮等62人,在北京市海淀區、昌平區等地的中網互贏公司內,以公司名義在簽訂、履行關鍵詞網絡服務合同的過程中,謊稱該公司系工信部下屬單位,虛構有他人搶注或有買家高價收購等事實,誘騙被害人王某等在該公司完善關鍵詞網絡資源、購買付費業務。
據了解,中網互贏公司形式上非常“正規”,打著合法高科技互聯網公司的幌子,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相當完善,設有商務部負責與客戶進行溝通,客服部幫助公司處理客戶投訴,技術部負責按照商務部的要求給客戶的關鍵詞制作網站和手機客戶端,并在網絡上發貼將其公司的負面評價“頂”下去,另外還設有培訓部、人力資源部等等。內部的各項獎懲制度也一應俱全。
被告石淑榮曾是中網互贏公司的全國行政總監,據其供述,她是2013年5月進入中網互贏公司工作的,2014年4月擔任全國行政總監。行政部主要負責招聘面試和員工培訓,不過她到公司兩個月左右,就聽說了公司商務部存在配合直銷部騙取客戶信任的行為。
據石淑榮說,公司總經理劉曉強會通過QQ向直銷部的銷售員提供所謂的客戶名單,銷售員下載后便通過給客戶打電話詢問是否需要轉讓關鍵詞。如果客戶表示需要,銷售員就會將其關鍵詞信息發到交易平臺上,隨后便把這個客戶的資料交給商務部。接下來,商務部員工就冒充關鍵詞的“買家”,給客戶打電話,謊稱想要高價收其關鍵詞,但要求必須對關鍵詞進行進一步完善。客戶為了完善自己的關鍵詞以賣得高價,往往會出錢購買其公司的服務產品,而產品的具體價格都由劉曉強定。但最終,“買家”并不會兌現之前的購買承諾,要么不斷提出其他的資源完善要求,以誘使客戶再次與公司簽訂合同,或者干脆不再接聽電話。
通過這樣的騙局,公司的業務員和管理人員可以從中提成5%-12%,其中最“能干”的業務人員提成款超100萬。
據了解,在62名被告人中,除了5名公司管理人員外,其余57人均為該公司業務人員,且大多數都是80后、90后的年輕人。
上當受騙多因不真懂“關鍵詞”
據北京一中院刑二庭庭長陶煒介紹,網絡關鍵詞詐騙類案件如今也并非特例,從2013年至今,此類案件從數量、涉案金額、被告人及被害人數等均呈逐年增長的趨勢。通過此類案件的審理,暴露出諸多方面的問題,其中被害人對網絡關鍵詞的認識不足,以及存在一定的市場投機心理,是最終導致被騙的重要原因。
所謂“網絡關鍵詞”是指互聯網域名的搜索簡稱,可以理解為用于網站查詢的詞匯。關鍵詞搜索是網絡搜索索引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同一搜索引擎下具有不可重復性與稀缺性,因此對于企業在網絡上樹立和推廣品牌具有重要意義。而將一個關鍵詞注冊為多種網絡資源,例如同名的微信公眾平臺、微博、“APP”、“B2B”等,就是中網互贏公司所推銷的“關鍵詞網絡資源的完善”。
“網絡關鍵詞”及與其相關的業務本身并不觸犯法律,但是如果借助網絡關鍵詞的經濟形式,惡意炒作其價值,作出能將關鍵詞在近期銷售的虛假承諾、謊稱有買家或者冒充買家購買等欺騙手段,騙取客戶接受有償服務,就會構成網絡關鍵詞詐騙犯罪。
據陶煒介紹,此類案件的欺騙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謊稱搶注促成交易”。即銷售部員工與被害人取得聯系后,謊稱有其他人正在搶注某一關鍵詞的其它網絡資源(如微信公眾平臺、APP平臺等),考慮到被害人是該關鍵詞的最初注冊人,具有優先搶注該關鍵詞其他網絡資源的權利,故而為該關鍵詞的相關資源提供24小時保護。此后,銷售人員會繼續多次聯系被害人,勸說被害人自己完善關鍵詞資源,以提高該關鍵詞的市場價值。被害人因害怕關鍵詞的其他資源被他人搶注,便會選擇與公司簽訂合同,購買相關服務。另一種就是石淑榮在案件中所交代的“冒充買家相互配合”模式。
新興網絡產品價值需理性看待
“由于‘網絡關鍵詞“是一種新興的互聯網現象或技術,其是否具有市場價值及其市場價值如何至今都尚無定論,其注冊、優化等技術過程對于大部分投資者更是復雜、晦澀,使得這類詐騙手段隱蔽性更強。”陶煒說,部分投資者并未對網絡關鍵詞深入的了解便投入大量資金購買了網絡關鍵詞的相關服務,最終上當受騙。此外,此類詐騙還往往涉及面廣、金額大,犯罪組織結構成熟,且證據收集相對困難等。
而據審理此案的法官宋振宇介紹,在中網互贏公司一案中,被害人多為中小企業主。
針對該案暴露出的問題,宋振宇提示說,需理性看待網絡產品的價值。網絡關鍵詞是一類新興事物,其是否存在價值或價值如何還有待市場的考驗,只有有人訪問的網址才有價值,切不可盲目跟風。
與此同時,關鍵詞詐騙案件中,很多被害人的信息都來是被告人從其他網絡公司購買或者置換的,因此在日常的生活中,每個人應注意個人隱私的保護,不要隨意將個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透漏給陌生人,切莫在陌生的網頁上輸入自己的個人信息,避免自己的個人信息外泄,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